如何化解越来越严重的群体性事件?

作者:邓聿文2009-01-0811:59:02发布于:博客中国分类:默认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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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已经成为影响中国社会稳定最为突出的问题,特别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利益关系的调整以及民众权益意识的觉醒和提高,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越来越多,涉及面越来越广,处理起来越来越难。这在即将过去的2008年也有鲜明体现。像贵州瓮安、云南孟连以及甘肃陇南等地相继爆发了规模较大的冲突,除此外,2008年更值得一提的是由重庆发轫的、随后在中国多个城市陆续出现的出租车全行业的罢运,这可称之为中国式的罢工。

总结中国近10年来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有两点不能不提。一是经济问题政治化;二是暴力对抗程度明显增强。后者在2008年的上述三起群体性事件中都有体现,尤其是甘肃陇南,市委机关被冲击。地级政府被治下的民众冲击,这在新中国建立后的60年里还是第一次。这些特点增加了中国政府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难度,稍有不慎,就可能会激化矛盾,扩大事态。

分析中国群体性事件兴起的原因,不外乎是由劳资关系、农村征地、城市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移民安置补偿等问题所导致的。但是,这些问题的背后,又无不反映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利益分配不均,收入差距扩大,民众的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受损的现实,它们使得社会的矛盾冲突日益加剧,这是中国群体性事件频发的深层因素。

在引致中国群体性事件的诸要素中,有两个方面要特别注意。一是中国民众的权利生长方式发生了变化。如果说,在改革前以及改革后的相当时期里,民众的权利是由执政者从外部赋予给他们的话,那么,现在民众对权利的需求就完全来自自身。导致这一变化的原因是财产的生成。过去民众没有财产或财产很少,他们对自身权利的需求也就不强烈。但改革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多数民众都或多或少拥有自己的财产。有了财产就需要对财产的保护,并进而发展成对民主和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需求。因为没有对后者的参与也就不可能真正有对财产的有效保护。互联网的兴起则为这种参与提供了技术支持手段,并进一步催生了民众权益意识和民主意识的发展。现在很多群体性事件都带有互联网的影子或影响。

简言之,在中国公民社会的雏形初步形成以及公民意识初步觉醒后,民众不再被动等待执政者赋予自己权利,而是主动去争取本属于自身的权利。这是近两年尤其是2008年群体性事件体现出鲜明权利意识的根本原因。

然而,对民众这种权利生长方式的变化,中国的执政者尤其是基层执政者却未能清醒地预见到。他们的意识还处在“为民作主”或“替民作主”的阶段。少数执政者虽然意识到了,但也未做好相应准备。整个社会的管理方式因此总体呈现出与市场经济和民众日益增长的民主意识不适应的一面。

考察中国近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会发现,虽然直接原因各异,但无不是由群众的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一些领导干部对群众的感情冷淡麻木、滥用警力激化矛盾等造成的。例如,在瓮安事件中,正如中国的《了望》周刊所剖析的,它集中暴露出当前一些地方经济发展方式、社会发展方式对群众利益的忽视与损害;暴露出尤其是一些基层执政者在执政理念、素质、手段上的错位与脱节;暴露出一些地方干部已经脱离了与人民的联系,成为“只对自己负责”的特殊利益群体。重庆出租车罢运目标虽然不是指向政府,但出租车市场的利益冲突,司机与出租车公司的矛盾,则是由这个市场的体制“设定”的,而这个体制又是由政府“设定”的。这是我要说的第二个方面。

由此,中国社会群体性事件的集中爆发也反映了中国政府的公共治理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要求。因而,要想有效消化各种群体性事件,政府就必须痛下决心,改革治理方式,以化解执政者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上所表现出来的“体制性迟钝”。可以像重庆市委书记薄熙那样,主动邀请出租车司机和市民代表进行交流、座谈,听取出租车行业的诉求和市民代表的意见。但这充其量只是一种处理技巧和方式方法的改正,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政府的治理方式背后涉及到政府的职能和观念转变问题,还必须树立主权在民的理念,限制和规范政府的权力,实现政府的权力与责任的对应,同时强化对官员的问责。

另外,我也赞同一些学者所提出的如下看法,中国应该进行社会政治改革,通过新制度的建设来容纳和消化群体性事件。这方面我认为首先是要调整国家与市场、公民社会的关系,使它们形成一种合作互补的建设性关系,而不是对抗关系。这就需要政府积极去培育、完善和壮大市场与公民社会,特别是要发育各种利益组织,提高它们的自组织能力和自我规范能力,使它们真正能够代表公民的利益,维护公民的权益。

现代社会,公民不但需要有组织来代表自己,更需要自己直接去争取各种权益,因此,社会建立起一种正常、规范的利益表达机制,形成协商对话制度就非常必要。只有扩充民众的利益表达渠道,通过平等的协商、对话和谈判,来化解矛盾,社会才有可能和谐,并使公民的民主精神和民主意识得到培育。

在中国这样一个强政府、弱社会以及利益发育不均衡的体制里,媒体和舆论对政府及强势利益集团的监督也显得非常重要。中国现在很多群体性事件就是最先通过媒体特别是网络披露或报道出来的,也是在舆论的压力下才得到妥善处理。但比起民众的需求来,当前舆论的监督力量还比较薄弱,应该放开政府对媒体和舆论的过度管制。

最后,加强司法的独立性。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避护所,它保障民众不受政府权力以及其他利益集团的侵害,而且司法是以个案处理的方式来解决权力与民众之间的纠纷,一般不会酿成某个群体与政府之间的政治性对抗。因此,当公民的上述各种形式的权力主张失败时,可寻求司法途径解决。当然,这就要求司法必须保持某种程度的独立,因为只有司法相对独立,司法的正义性才能得到保障。

本文作者:邓聿文

文本出处: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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